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关系

一、三者定性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委):人大专门委员会,属于人大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受本级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由人大代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有议案提出权、审查权,可以对外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初步审查意见,行使法定审议职权,实行集体决策。

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财经工委):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是专门委员会。由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没有独立审议、表决职权,承担财经领域调研、文稿、服务保障,协助财经委和常委会开展计划、经济、财税相关工作;地方人大设置较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单独设立财经工委。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委):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无审议表决权;聚焦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国有资产、审计整改等专项监督,协助财经委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相互关系

(一)财经委与预算工委

预算工委归常委会领导,业务上协助财经委。预算工委对常委会、委员长(主任)会议负责,不是财经委下属机构,但预决算审查的大量基础性、技术性工作由预算工委承担,为财经委提供支撑。组织开展预算调研、数据核查、联网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审计整改跟踪,起草预算相关材料,形成研究意见,供财经委参考。
财经委依托预算工委的前期工作,召开专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形成正式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交。二者协同,重大事项沟通会商;预算工委的研究意见不等于财经委审查意见,最终审查结论由财经委集体决定。

(二)财经委与财经工委

财经工委是综合性财经工作机构,覆盖国民经济计划、产业经济、财政、国资等更广经济领域,业务上协助财经委开展计划、经济方面调研服务;部分地方只设财经工委,不再单独设预算工委,预决算相关业务一并由财经工委承担。

(三)财经工委与预算工委

财经工委管计划、经济、产业等综合经济事项;预算工委专司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监督,二者并列,均为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在不同业务领域协助财经委。
市县人大一般只设财经工委,预算监督职能内置在财经工委内部,不再单独设立预算工委。

三、职权边界

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可以提议案、审议并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工委(财经工委、预算工委)不能独立对外行使审议权,只能提供研究报告、调研材料、工作意见。

财经委任期同本届人大;财经工委、预算工委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为机关干部,不实行人大届次代表组成制度。

财经委的审查意见属于法定正式意见;预算工委、财经工委的工作意见属于内部研究参考材料,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