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历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 自治区人大监督工作大体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1979 年 —2006 年),规范提高阶段(2007 年—2011 年) ,创新发展阶段(2012 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人大监督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新的发展阶段,为各级人大开展监 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遵循。
(一)起步探索阶段(1979 年—2006 年)
1979 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 1982 年通过了新宪法,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决定在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务委员会,并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为地方人 大常委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1995 年 2 月 2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就监督对象、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 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 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 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本级人民 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情况;(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情况;(四)本级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议案和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五)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 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情况;(七)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免或 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八)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九)根据宪法、法律规定 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监督的方式: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述职,组织评议,审查规 范性文件,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建议罢免 职务,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条例规定被监督的机关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宪法、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二)不如实向常 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三)阻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检查、调查的;(四)拒 绝质询、述职、评议的;(五)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六)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重要 意见不认真办理的;(七)其他对抗依法监督的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前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属于常务委 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罢免案。
此外,条例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授权地区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预算和决算。
监督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以及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的监督。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监督法总结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经验,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出规定。考虑到 与政治体制改革和监督实际相适应,监督法对存在争议的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暂时未作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了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大监督工作。
(二)规范提高阶段(2007 年—2011 年)
2009 年 3 月 27 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为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提供了法规依据,为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 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保证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运行,推进 依法治区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 ”认真学习 宣传监督法和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牢牢把握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 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各方面,真正把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落到 实处。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 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决算、审计和计划、预算执行 情况报告,对计划和预算进行监督;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时开展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 案的审议和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的监督工作,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增强 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在实践中自觉坚持和完善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 年至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改革要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健全完善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程序、制度和机制,实行预算审查与加强国 有资产管理监督相结合,预算审查监督深度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审查监督针对性和有 效性不断增强。2019 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自 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简 称《实施意见》),充分认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要意义,深刻 把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重点任务,依法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 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查监督,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审查监督深度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审查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不断增强。一是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 会第 63 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 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二是推进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2018 年 7 月 11 日下发的《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 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国有 资产监督的决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实施意见》,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职责,稳 步有序推进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审议监督工作。2019 年 8 月 30 日自治区十三届人 大常委会第 63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 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五年规 划(2018-20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自治区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资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对审计查 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2019 年 11 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 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常委会调研组的专 题调研报告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近年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加强人大监督法制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和改进人 大监督工作,提出人大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等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3+1 ”工作安排开展监督工作,加强对维护稳定、 民族宗教、民生改善、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 党的治疆方略,更加有效地服务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其中成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 的做法有待认真加以总结和提炼,作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地方性监督法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