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不应称为财政预算

计划经济时期习惯将预算称为“财政预算”。2014 年修正的《预算法》确立全口径预算之后,人大系统、法定文书逐步将“财政预算”规范表述为“预算” 或者 “政府预算”。

预算是人大审批的政府收支计划,不是财政部门的计划。预算由政府编制、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只是政府内部负责具体组织编制、执行预算的职能机构,并非预算主体。“财政预算” 容易误解为财政部门预算,将政府预算窄化为一般公共预算,混淆预算主体。

人大监督对象是政府预算,不是监督财政部门的预算。用 “财政预算” 弱化预算的政府属性、人大法定审批属性,把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降格成对财政部门工作的审查和监督。

因此,在政府报告和人大审查报告中应统一使用“预算”或者“政府预算”。